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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发布2016-2017年新能源车地补

   日期:2018-12-29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公交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为加快唐山市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6〕165号)、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四部委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冀财建〔2017〕48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唐政字〔2016〕98号),结合唐山市实际,制定唐山市2016年和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办法。

根据该通知,购买符合补贴资金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唐山市公安车管部门完成初始注册登记、实际运行使用的本市购车用户。符合补贴资金要求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完成初始登记的必须是已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6年第1-5批)的车型,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完成初始登记的必须是已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7年第1-12批)的车型。

此外,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公交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公交车以外的其他车辆,新能源乘用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1万元、新能源客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4.5万元、新能源专用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3万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同时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原文:

唐山市2016年和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办法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6〕165号)、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四部委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冀财建〔2017〕48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唐政字〔2016〕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唐山市2016年和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办法。

一、补贴范围

购买符合补贴资金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唐山市公安车管部门完成初始注册登记、实际运行使用的本市购车用户。符合补贴资金要求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完成初始登记的必须是已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6年第1-5批)的车型,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完成初始登记的必须是已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7年第1-12批)的车型;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二、补贴标准

公交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公交车以外的其他车辆,新能源乘用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1万元、新能源客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4.5万元、新能源专用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3万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同时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三、申报审核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补贴范围内的用户按照属地原则申报,申报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真实性声明;

(二)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声明原件(若暂不能提供可后补充,但应在规定申报时限内完成备案);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表;

(四)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此项均需交验原件);

(五)车辆合格证、一致性证书复印件,车辆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此项均需交验原件);

(六)截至申请(备案)日期的里程表照片(加日期标记,打印到A4纸上,此项需现场核实);

(七)公交车用户另需提供,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城管部门,或者县级政府出具的申报补贴车辆为公交车的书面证明原件,并附线路、站点、时间安排等材料(此项需现场核实)。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本地补贴资金申请工作,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应审查用户提交材料(四)、(五)款的原件,并对(六)、(七)款进行现场核实,留存详细审查底稿(暂不能提供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声明的按照上述程序予以备案审核),提出补贴资金审核意见,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据此提出补贴资金审核意见,联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上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提供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声明,符合补贴要求的车辆和补贴额度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复核兑现。对未提供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声明的,待补充完善后按上述程序复核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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